大庆市第三医院文件 庆三医发【2014】2号
  • 发布时间:2015-05-28
  • 作者:xinli01

大庆市第三医院文件

庆三医发【20142

大庆市第三医院关于印发

《建立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科室:

现将《关于建立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实施细则通知》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大庆市第三医院

 

报:大庆市卫生局  大庆市纠风办                                                          

大庆市第三医院办公室                2014122印发     

大庆市第三医院

关于建立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

不良记录的实施细则

  为规范医院采购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等行为,制止非法交易活动,打击商业贿赂行为,预防医药购销职务犯罪,促进我院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省、市卫生行政部门《关于建立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规定》,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药品、医用设备和医用耗材生产、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机构及个人(以下简称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给予采购与使用其药品、医用设备和医用耗材的科室负责人和医生以及工作人员以财物或者其他利益,有下列情形之一,列入贿赂不良记录:

1、经人民法院判决认定构成行贿犯罪,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人民法院依照刑法判处免予刑事处罚的;

2、行贿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的;

3、由纪检监察机关以贿赂立案调查,并依法作出相关处理的;

4、因行贿行为被财政、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作出行政处罚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被列入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前,当事人对被列入商业贿赂不良记录有异议的,可以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必要时可以要求听证,但听证内容不包括有关部门作出的处理决定。
  
三、医院在与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签署药品、医用设备和医用耗材等采购合同时,要及时通知院纪检工作人员参加,同时签署廉洁购销合同,列明企业指定销售代表姓名,以及不得实施商业贿赂行为、实施商业贿赂行为后将被列入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等条款。

四、任何科室和个人发现医院工作人员索取或者收受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给予财物或者财产性利益的,有权向院纪检部门或上级纪检部门举报。
  
五、商业贿赂不良记录一经公布,即生效。本省内被列入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医院两年内均不得购入其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外省的两年内在招标、采购评分时对该企业产品作减分处理。

  六、对医院各级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师等有关人员收受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给予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一经查实,及时逐级上报上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由上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或本院按照《药品管理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给予处分,没收违法所得;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执业医师,建议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不良记录公布事项包括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的名称、营业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责任人员姓名和职务、违法事由、有关判决和处罚决定文书、公布起止日期等信息。

八、本细则自20143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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