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大庆市第三医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文件
庆三医纪发[2013]4号
关于印发《处理医药购销和医疗
服务中索要、收受“红包”回扣行为的
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党支部、各科室:
现将《关于处理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索要、收受“红包”回扣行为的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传达学习,贯彻执行。
中共大庆市第三医院纪律检查委员会
2013年5月13日
中共大庆市第三医院纪律检查委员会
关于处理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
索要、收受“红包”回扣行为的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院医疗服务行为,保证药品、医疗器械、设备、卫生耗材及其它物资的规范采购,增强全院干部职工廉洁意识,维护人民群众健康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从业人员管理规范》、中纪委驻卫生部纪检组《关于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违纪违规问题处理暂行办法》、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卫生部《医务人员医德规范及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市卫生局关于专项治理医疗卫生工作人员利用工作之便索要、收受“红包”回扣实施方案》等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回扣,是指医院各科室及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或执业活动中利用职务之便,收受经营者销售商品时在账外暗中以现金、实物或者其他方式给予单位或者个人的一定比例的不当利益。本实施细则所称的“红包”,是指医务人员在执业活动中利用职务之便,以各种名义收受服务对象的钱物或者牟取的其他不正当利益。
第三条 各科室工作人员不准以任何名义索要、收受下列单位或个人给予的“红包” 、回扣
1. 医疗服务对象及其家属、亲友;
2. 药品、医疗器械、设备、卫生耗材等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
3. 与执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 对无法拒收的回扣,要在24小时内上交到院纪检办,由纪检办负责存入廉洁账户。对无法拒收的“红包”,应在24小时内为该住院病人交上“红色押金”(节假日时报告上交医院总值班),并将住院押金收据经所在支部书记或科主任证明后,在复印件上签字留存,押金收据交还给送“红包”的病人或其亲属。
第五条逾期不报告、不上交或不如实上交被举报查实的,按以下规定处理:
1.收受回扣、“红包” 数额500元以内:
给予当事人全院通报批评,追缴全部不正当收益,扣发本人当月绩效工资,取消当年晋级、评优资格,降聘专业技术职务半年。
2.收受回扣、“红包”数额在501元—1000元:
给予当事人全院通报批评,追缴全部不正当收益,扣发本人三个月绩效工资;取消二年晋级、评优资格,给予降聘专业技术职务一年。
3.收受回扣、“红包”数额在1001元—5000元:追缴全部不正当收益,全院通报批评,扣发本人半年绩效工资,取消三年晋级、评优资格,降聘专业技术职务两年,按照市卫生局有关规定,停止执业六个月。
4.收受回扣、“红包”数额在5000元以上或收受回扣、“红包”重犯者,给予警告处分,追缴全部不正当收益,取消四年晋级、评优资格,降聘专业技术职务三年,视情节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5. 违纪人员是中共党员的,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6. 医生收受回扣、“红包”,情节严重的,还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报请市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建议吊销其执业证书。
7. 给予所在科室负责人通报批评,取消科室当年评优资格。
8. 当事人年度考核不能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第六条 对索要、暗示索要“红包”或回扣的,执行市卫生局有关规定,无论数量多少,一经查实,均吊销执业资格证,停止执业,调离原岗位,追缴“红包”和回扣,情节恶劣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 有下列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1.将回扣、“红包”私设小金库或集体私分的;
2.科主任、支部书记对本科室、本支部工作人员收受回扣、“红包”行为放任不管或制止不力,造成不良后果的,予以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选先进资格。
3.隐瞒、包庇、袒护收受、索取回扣、“红包”行为,甚至对举报人打击报复的,从重或加重处理。
第八条 实习生、进修生、外聘人员收受回扣、“红包”的,除责令其如数退还所得外,取消实习、进修资格,并通报其所在单位作相应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聘用人员收受回扣、“红包”的,除责令其如数退还所得外,一律辞退。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工作人员的父母、配偶、子女以及其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利用该工作人员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收受与其履行职务有关的单位或个人赠送的 “红包”、回扣的,追究该工作人员的责任,根据情节给予相应的处理。查实本人知道的,依照本实施细则第五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条 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从轻或减轻处分:
1.立案之前,主动如数上交所收回扣、“红包”的;
2.在立案检查期间,主动交代组织或单位未掌握情况的;
3.有其它从轻、减轻处分情节的。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节之一的,从重处分:
1.科级以上干部收受回扣、“红包”的;
2.索取回扣、“红包”的;
3.收受回扣、“红包”,造成恶劣影响的;
4.因收受回扣、“红包”受到处理后重犯的。
第十二条 相关科室和医院在与药品、医疗仪器、设备、卫生耗材以及其它物资的生产商或供应商签订购销合同时,必须载明“禁止用回扣手段腐蚀、贿赂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如有违反,单位可以终止履行合同”的条款,经查实违反的,由生产商或供应商负违约责任。视情节取消该企业2年采购准入资格。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中的数额包括两年内收受回扣、“红包”的累计数。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院各科室、各部门及干部职工,包括外聘人员。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与上级规定相抵触的,以上级规定为准。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纪检监察审计办公室负责解释,并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抄报:市纪委 、市卫生系统纪委
大庆市第三医院纪检监察审计办公室 2013年5月13日 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