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大庆市第三医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文件
庆三医纪发[2011]1号
中共大庆市第三医院纪律检查委员会 关于开展党纪政纪法规系列知识学习活动的 通 知
各党支部、各科室: 为加强医院“三风”建设,巩固廉洁教育成果,深入推进“加强作风建设提高行政效能年”活动,在全院积极营造风清气正、团结合作、积极向上、轻松愉快的发展环境,院纪委决定在全院干部职工中开展党纪政纪法规系列知识学习活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时间安排 学习活动的时间为2011年4月28日至8月20日。 二、学习形式 1、学习活动分两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以医疗科室干部职工学习为主(4月28日至6月20日);第二阶段以机关、后勤干部职工学习为主(6月21日至8月20日)。 2、以党支部、科室为单位组织干部职工学习。 3、纪检监察审计办公室在每个阶段学习前以知识问答的方式下发学习资料,并在各阶段学习结束后对干部职工学习情况进行测试。 三、活动要求 1、高度重视,统筹安排。本次学习活动是我院普及党纪政纪法规知识的一项实际行动,对增强全院干部职工法律意识和自律意识,提高职业素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各党支部、各科室要高度重视,统筹安排时间,切实抓好落实。 2、深入动员,积极参与。学习活动只是一种手段,目的是更好的促进干部职工学习、掌握、运用法律法规,牢固树立纪律观念。各党支部、各科室要组织本部门干部职工学习方案内容,使他们充分认识开展此次学习活动的意义和目的,提高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3、强化督导,扎实推进。院纪检监察审计办公室要做好督促指导工作,对各部门开展学习活动的动态以及好的做法要及时以简报等形式,加强宣传和引导,推动学习活动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 附:党纪政纪法规系列知识学习问答(一)
中共大庆市第三医院纪律检查委员会 2011年4月28日
主题词:党纪政纪法规知识 学习活动 通知 抄报:市纪委、市卫生局 中共大庆市第三医院纪委办公室 2011年4月28日 共印45份
党纪政纪法规系列知识学习问答(一)
1、医德的概念是什么? 医德,即医务人员的职业道德,是医务人员应具备的思想品质,是医务人员与病人、社会以及医务人员之间关系的总和。 2、医德规范的定义及内容? 医德规范是指医务人员进行医疗活动的思想和行为的准则。医务人员必须遵守以下医德规范: ⑴热爱专业,坚守岗位,尽职尽责,牢记救死扶伤,实行革命的人道主义的宗旨。 ⑵尊重患者的人格和权力,对待患者不分民族、性别、职业、地位、财产状况,一视同仁,不以任何方式体罚、侮辱或报复病人。 ⑶文明礼貌服务,举止端庄,语言文明,态度和蔼,同情、关心和体贴患者,热情为患者服务。 ⑷注意医疗保密,不泄露患者的隐私和秘密。 ⑸廉洁行医,自觉遵纪守法,不以医谋私。 ⑹互学互尊,团结协作。正确处理同行同事之间的关系。 ⑺虚心学习业务技术,刻苦钻研,精益求精,有严谨求实的工作作风和奋发向上的进取精神。 3、商业贿赂是指什么? 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以排斥竞争对手为目的,为争取交易机会,暗中给予交易对方有关人员和能够影响交易的其他相关人员以财物或其他好处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贿赂的一种形式,但又不同于其他贿赂形式。针对商业贿赂,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账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账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账。 4、商业贿赂的主要表现? 一是给付或收受现金的贿赂行为; 二是给付或收受各种各样的费用(促销费、赞助费、广告宣传费、劳务费等)、红包、礼金等贿赂行为; 三是给付或收受有价证券(包括债券、股票等); 四是给付或收受实物(包括各种高档生活用品、奢侈消费品、工艺品、收藏品等,以及房屋、车辆等大宗商品); 五是以其他形态给付或收受(如减免债务、提供担保、免费娱乐、旅游、考察等财产性利益以及就学、荣誉、特殊待遇等非财产性利益); 六是给予或收受回扣; 七是给予或收受佣金不如实入账,假借佣金之名进行商业贿赂。 5、医药购销中的商业贿赂行为? ⑴医疗机构领导及有关工作人员,在药品、医疗设备、医用耗材等采购活动中,收受生产、经营企业及其经销人员以各种名义给予的财物、回扣的行为; ⑵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在临床活动中,收受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等生产、经营企业或经销人员以各种名义给予的财物、回扣或提成的行为; ⑶医疗机构接受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的生产、经销企业或经销人员以各种名义给予的财物,不按照行政事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明确如实记载,私设“小金库”,用于少数人私分的行为; ⑷医疗卫生机构有关人员在基建工程、物资采购、招标等活动中,收受企业和经销人员给予的各种名义的财物的行为; ⑸卫生行政机关人员利用权力,在医药购销和工程招标等活动中,收受有关企业和经销人员以各种名义给予财物的行为。 6、刑法关于对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发生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行为的惩处? 医疗机构中的国家工作人员,在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采购活动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销售方财物,或者非法收受销售方财物,为销售方谋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以受贿罪定罪处罚。医疗机构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有前款行为,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 医疗机构中的医务人员,利用开处方的职务便利,以各种名义非法收受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销售方财物,为医药产品销售方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 7、卫生部颁布的行风专项治理“六项纪律”? ⑴禁止医务人员收受患者及其家属的“红包”和其他馈赠,医务人员对患者馈赠钱物当时难以谢绝的,必须于24小时内上交医院指定部门,由指定部门及时退还患者。难以退还的,由医院统一处理。对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报告、不上交的,视同收受“红包”处理。 ⑵严禁医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接受医疗设备、医疗器械、药品、试剂等生产、销售企业或个人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提成和其他不当利益。 ⑶严禁医务人员通过介绍病人到其他单位检查、治疗或购买药品、医疗器械等收取回扣和提成。 ⑷严禁医疗机构对药品、仪器检查、化验报告及其他特殊检查等实行“开单提成”办法,或与科室、个人收入挂钩。 ⑸严禁医疗机构在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和项目之外,巧立名目乱收费。 ⑹医疗机构内部一切财务收支由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取消科室承包的收入分成办法,科室不准设立“小金库”。 8、卫生部颁布的行风专项治理“八不准”? ⑴医疗机构和科室不准实行药品、仪器检查、化验检查及其他医学检查等开单提成办法。 ⑵医疗机构的一切财务收支应由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内部科室取消与医务人员收入分配直接挂钩的经济承包办法,不准设立小金库。 ⑶医务人员在医疗服务活动中不准接受患者及其亲友的“红包”、物品和宴请。 ⑷医务人员不准接受医疗器械、药品、试剂等生产、销售企业或人员以各种名义、形式给予的回扣、提成和其他不正当利益。 ⑸医务人员不准通过介绍病人到其他单位检查、治疗或购买药品、医疗器械等收取回扣或提成。 ⑹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不准在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之外,自立、分解项目收费或提高标准加收费用。 ⑺医疗机构不准违反国家有关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政策规定,对中标药品必须按合同采购,合理使用。 ⑻医疗机构不准使用假劣药品,或生产、销售、使用无生产批准文号的自制药品与制剂。 9、 卫生部颁布的行风专项治理“八项承诺”? ⑴拒绝接受患者及其亲友馈赠的“红包”、物品。对患者馈赠的钱物当时难以拒绝的,于24小时内上交本单位指定部门。 ⑵拒绝接受医疗设备、医疗器械一次性卫材、药品、试剂等生产、销售 企业或代理推销人员以各种名义、形式给予的回扣、提成和其它,不正当利益。发现企业或推销人员有上述行为的立即通报有关部门。 ⑶介绍病人到其它单位检查、治疗、购买药品,或介绍他人购买医疗设备、医疗器械等,拒绝收取回扣或提成。 ⑷开药、仪器检查、化验检查及其它医学检查等,拒绝收取开单提成。 ⑸根据患者病情,规范开药、合理检查,不开大处方,不做不必要的检查。 ⑹礼貌接诊,文明待人,热情服务,态度和蔼,不推诿、训斥、刁难病人。 ⑺执行医务公开、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尊重患者的选择权、知情权和监督权。 ⑻执行患者住院“一日清单制”,不分解收费,不超标准收费,不自立项目收费。 10、市卫生局关于严肃纪律,防范触及 “三条高压线”的规定? 不违背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职能职责。 11、市卫生局关于行风建设“四禁止、四不准、八坚持”的规定? 四禁止:禁止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 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禁止违反公共财物管理和使用的规定,假公济私、化公为私。 四不准:不准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不准玩忽职守,贻误工作;不准压制批评,打击报复;不准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群众。 八坚持:坚持政治坚定,清正廉洁,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坚持依法行政、务实创新,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坚持勤政为民,自觉接受监督;坚持自觉维护市卫生局的安全、荣誉和利益;坚持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服从和执行局党委的决定和安排;坚持保守工作秘密,恪守职业道德;坚持听从指挥,服从领导,团结协作,遵守纪律;坚持品行端正,公道正派。 12、市卫生局关于行风建设“八项制度”的规定? 服务承诺制、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政务公开制、投诉举报制、绩效考核制、一门受理制、问责问效制。 |
|